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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行管理
19.分子病理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
2021-05-07 20:39  

一、在正常的情况下,由于实验和仪器本身的特殊性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, 或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、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,可免于赔偿。

二、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, 发生事故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,或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、移动易坏低值易耗品,造成的损失额不大的,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。

三、以上情况要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并要研究事故原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由于责任心不强,工作不慎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除本人作检讨外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,赔偿办法按《右江民族医学院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
四、个人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,照价赔偿或买物归还。发生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,要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、实验主管领导和学校主管部门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。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,详细说明情况,由管理人员、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,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。

五、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一次交款有困难的, 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赔偿费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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